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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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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军队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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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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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〉办法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)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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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做好军队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〈医师资格证书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生部卫医发〔2003〕130号)第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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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卫生健康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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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师所在原部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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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(身份证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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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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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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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《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卫办医政发〔2010〕1号)三、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:(一)修改医师姓名、性别和身份证号的,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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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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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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